【丁洪波】股票股指集合信托基金申购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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澈水清泉 发表于 2013-5-27 21:4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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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国投·磐石1期 证券投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说明书

投资总监:丁洪波--全国实盘大赛冠军

陕国投●磐石1期证券投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要素
信托名称
陕国投●磐石1期证券投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
信托类型
开放式,管理型
受托人
陕西省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
封闭期
每笔信托资金认购或申购日起6个月
投资管理人
北京昆吾磐石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开放日
每月10日
托管银行
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最低认购金额
100万元,可按10万元的整数倍增加
封闭期
6个月
认购费率
信托认购资金的1%
适合投资人
追求低风险与长期资本回报的投资者
赎回费率
封闭期内赎回费率3%(如果净值少于100元,封闭期无赎回费)
信托计划清盘净值线及存续期
信托单位净值小于0.75元。
存续期5年。
投资标的及单个股票占信托资产比例上限
沪深股票,创业板,沪深30%,创业板(20%)中金所产品。股指期货(不超过30%)。
固定管理费
年管理费2%(含信托费等),逐日计提。
浮动管理费
信托计划绝对正收益的20%(首次计提的信托净值基准线为105元)

特别提示:

本信托计划受托人 ─ 陕西省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是受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监管的具有经营信托业务资格的金融机构。受托人保证 “ 陕国投 ·磐石1期 证券投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 以下简称“本信托计划”)内容的真实、完整、准确 。 本信托计划符合 《 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 》、《 信托公司管理办法 》、《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 》、《信托公司证券投资信托业务操作指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受托人承诺本信托计划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受托人没有委托或授权其他任何人提供未在本信托计划中载明的信息 , 或对本信托计划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

受托人承诺恪尽职守,履行诚实、信用、谨慎、有效管理的义务。依据本信托计划的《信托合同》约定管理信托资金所产生的风险,由信托财产承担,即由委托人交付的资金以及由受托人对该资金运用后形成的财产承担;受托人违背《信托合同》处理信托事务不当使信托财产受到损失,由受托人以固有财产赔偿;不足赔偿时,由投资者自担。

本信托计划将于成立 后10个工作日内 按照《信托公司证券投资信托业务操作指引》的相关规定 报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陕西监管局备案。证券投资有风险,信托公司、证券投资信托业务人员等相关机构和人员的过往业绩不代表本信托计划未来运作的实际效果。受托人不保证本信托计划一定盈利,也不保证信托计划不发生亏损。受托人管理的其他信托计划的业绩并不构成本信托计划业绩表现的保证。同一投资顾问过往的盈利记录也不代表未来的操作一定盈利。

投资者在加入本信托计划前应认真阅读相关信托文件,籍此谨慎做出是否签署信托文件的决策。

一、信托计划的名称

本信托计划的名称为 : 陕国投 · 磐石 1 期 证券投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

二、信托计划的主要内容和信托合同内容摘要

本信托计划项下各委托人与受托人签订 《 陕国投·磐石1期 证券投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资金信托合同 》 ,约定本信托计划的主要内容和信托当事人的权利 、义务。信托计划的主要内容和信托合同内容摘要如下:

(一) 信托目的

受托人于信托计划成立后,按照信托计划文件的约定,对信托计划财产进行专业化的管理、运用,谋求信托计划财产的增值。

(二) 信托计划类型

本信托计划为指定用途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

(三) 信托计划期限

本信托计划的信托期限为 5 年,到期终止日为自本信托计划成立日起满 5 年之后的第一个开放日。如发生合同规定的信托计划提前终止情形时,本信托计划可提前终止。

在信托计划届满 1 个月前,受托人可决定是否延长本信托计划期限 。受托人作出延长信托计划期限的决定后,应在信托计划期满前通知全体受益人。

信托计划期限延长后且延期后的信托计划届满1个月前,受托人仍可按照上款规定决定是否继续延长本信托计划期限。

(四) 信托计划财产的管理运用

投资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或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公开挂牌交易或已经公开发行并即将公开挂牌交易的所有投资产品 、 银行间投资品种 (如银行间债券、中央银行票据等)以及中国证券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许可发行的基金 ,在当前和未来可以投资的其他所有投资品种。

在不违反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委托人授权受托人与投资顾问协商决定本信托计划投资范围的扩大,并应向委托人披露。

(五) 受益人

本信托为自益信托,受益人与委托人为同一人。

本信托计划的受益人分为特定受益人与一般受益人两类,特定受益人根据信托计划的规定享有特定受益权,一般受益人根据信托计划的规定享有一般受益权。

本信托计划的委托人均为一般受益人,委托人同时指定 北京昆吾磐石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为本信托计划的特定受益人。

三、委托人资格

委托人应当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法人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组织。

委托人交付的信托资金应当是其合法所有的财产。

四、信托计划的推介和成立

信托计划的推介期为: 2012 年 8 月 20 日至 2012 年 9 月 20 日(受托人根据发行、认购情况可以公告延长或提前结束推介期 )。

本信托计划预计于 2012 年 9 月 21 日成立(受托人根据发行、认购情况亦可公告提前或延期成立 )。

五、信托单位的认购

(一)资金最低限额要求

首次认购时,委托人的首次认购金额不低于人民币 100 万元,超过部分按照 10 万元的整数倍增加 。 信托存续期内,受托人有权调整委托人首次认购金额下限。

在本信托计划存续期内,如果委托人已经认购且仍然持有本信托计划的信托单位,委托人可追加信托资金,追加信托资金的最低金额为人民币 10 万元 。

(二)信托单位的认购费用

委托人认购信托单位时 , 需另外交纳信托资金的 1% 作为认购费用 。 认购费用属于信托管理费,不列入信托计划财产,按照相关协议及文件进行支付。

(三)认购资金的交付

受托人在指定银行开立以下账户作为接受委托人信托资金的专用银行账户。信托计划专用银行账户在信托计划存续期内不可撤销。

户名:陕西省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

开户行:中国光大银行西安明德门支行

账 号:79210188000055088

受托人不接受现金认购,委托人须从在中国境内银行开设的自有银行账户划款至信托计划专用银行账户,并在备注中注明 :“ xx 认购磐石 1 期信托” 。

(四)签约

1 、必备证件

委托人为自然人的需提供 : ( 1 )身份证明文件(身份证或护照复印件,第二代身份证双面复印 ) ( 2 )信托利益分配账户(银行卡或存折的复印件 —— 必须为本人的账户,该账户应与合同上填写的信托利益分配账户为同一账户)复印件 ; ( 3 )将信托资金划入如下信托认购账户的汇款凭证复印件。委托人需在以上复印件上签字。

委托人为法人或其它组织需提供: (1) 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2) 企业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 (3) 年检有效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或其它主体资格证明复印件; (4) 法定代表人或组织机构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 (5) 人民银行核发的基本存款账户开户许可证复印件 ; (6) 若经办人不是法定代表人或组织机构负责人本人,则经办人除需持上述文件外,还需持经办人身份证明复印、由法定代表人或组织机构负责人签名并加盖公章的授权委托书 。 (7) 将信托资金划入如下信托认购账户的汇款凭证复印件。委托人需在以上复印件上加盖公章 。

2 、委托人签署认购风险申明书一式两份(首次认购时适用 ) 。

3 、 委托人签署信托合同一式两份(首次认购时适用 ) ,或签署信托认购申请书一式两份(追加认购时适用 ) 。

4 、委托人提交 的 信托利益分配账户 在分配结束前不得取消。

5 、受托人要求提交的其他资料。

(五)认购期利息的处理

信托资金自到达信托计划专用银行账户之日至信托计划成立日或开放日期间的活期存款利息,归属于信托计划财产。

(六)信托单位的认购时间

受托人收到委托人应提交的认购文件后,信托单位的认购时间按以下方式确定:

1 、推介期内交付的信托资金,在信托计划成立日认购为信托单位;

2 、信托计划成立后的存续期内认购的信托资金 , 按照受托人收到认购文件且资金到账日之后最近一次开放日的信托单位净值一次性用于认购信托单位。

(七)信托单位的认购份数

信托计划成立日信托资金认购为信托单位的份数 = 信托资金 ÷ 100

信托计划成立后信托资金认购为信托单位的份数 = 信托资金 ÷ 开放日信托单位净值

认购完成后,不足百分之一份信托单位的信托资金归属于信托计划财产。

(八)信托单位份数的确认

1 、保管银行确认资金到达信托计划专用银行账户后,受托人根据委托人提交的信托文件制作信托认购确认书一式两份,并向委托人寄送信托认购确认书正本一份。

2 、信托认购确认书是记载委托人持有的信托单位份数及其变化、认购 、 赎回资金以及信托单位净值等内容的清单。当出现信托认购确认书与信托合同不一致的情况时,委托人持有的信托单位份数由受托人盖章的信托认购确认书确定。

六、信托单位的赎回

(一)持有期限要求

1 、封闭期。

推介期内认购的信托单位自其成立之日起至其之后的第 6 个开放日(含 第6个开放日)为该部分信托单位的封闭期。信托存续期间认购的信托单位在认购到该信托单位之开放日起至其之后的第 6 个开放日(含第 6 个开放日)为该部分信托单位的封闭期。

2 、除非触发特别赎回条件,委托人赎回封闭期内的信托单位,须向信托计划支付赎回费用,赎回费用归属于 受托人 。委托人赎回因信托利益分配而直接转化的信托单位不受此限制。

3 、委托人可以赎回持有期限超过封闭期的信托单位 , 且无需缴纳任何赎回费用。

(二)持有金额要求

委托人可以部分或全部赎回信托单位。部分赎回的,赎回后委托人最低持有的信托单位份数与赎回申请日之前最近一个开放日的信托单位净值之乘积不得低于人民币 100 万元 , 否则受托人不接受其赎回申请 , 除非委托人全部赎回。

(三)信托单位的赎回手续及提交的文件

1 、必备证件:

委托人为自然人的需提供 : ( 1 )身份证明文件(身份证或护照复印件,第二代身份证双面复印 ) ( 2 )信托利益分配账户(银行卡或存折的复印件 —— 必须为本人的账户,该账户应与合同上填写的信托利益分配账户为同一账户)复印件;委托人需在以上复印件上签字。

委托人为法人或其它组织需提供: (1) 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2) 企业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 (3) 年检有效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或其它主体资格证明复印件; (4) 法定代表人或组织机构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 (5) 人民银行核发的基本存款账户开户许可证复印件 ; (6) 若经办人不是法定代表人或组织机构负责人本人 , 则经办人除需持上述文件外 , 还需持经办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 由法定代表人或组织机构负责人签名并加盖公章的授权委托书。委托人需在以上复印件上加盖公章。

2 、 委托人需在其拟进行赎回的开放日的 五 个工作日前向受托人提交赎回申请书一式两份。以受托人实际签收视为送达。

(四)信托单位的赎回审核

1 、受托人收到委托人赎回文件后转交保管银行一份审核。

2 、赎回后,受托人制作信托份额明细表并交由保管银行复核。

3 、保管银行复核无误后 , 受托人根据信托份额明细表制作赎回确认书一式两份。

4 、在保管银行复核无误后,受托人向委托人寄送赎回确认书正本一份。

(五)信托单位的赎回费用

1 、 委托人赎回认购已超封闭期的信托单位或因信托计划利益分配而直接转化的信托单位,其赎回费用为零。

2 、委托人赎回处于封闭期且非因信托计划利益分配而直接转化的信托单位,赎回费用分情况按下列公式计算:

( 1 ) 若赎回开放日经分红派息调整后的信托单位净值高于其初始认购时的单位净值,赎回费率为 3% ,即赎回费用按以下公式计算:

赎回费用=委托人申请赎回的信托单位份数 × 赎回开放日的信托单位净值×3%

但如果按照上述公式收取赎回费用后委托人的赎回款项低于其初始认购的信托资金,则受托人将相应调整赎回费用,使得委托人的赎回款项等于其初始认购的信托资金。

( 2 ) 若赎回开放日经分红派息调整后的信托单位净值低于或等于其初始认购时的单位净值,则赎回费用为零。

(六)特别赎回

在本信托计划封闭期内,如出现下列情况之一将触发特别赎回条件:

1 、封闭期内任意连续两个开放日中 , 第一个开放日信托单位净值低于上一个开放日的信托单位净值的 90% ,且第二个开放日信托单位净值低于第一个开放日信托单位净值的 90% ;

2 、封闭期内连续三个开放日的信托单位净值均低于其认购时的信托单位净值的 80% 。

触发特别赎回条件时,委托人可以赎回其持有的全部信托单位,且赎回费用为零。特别赎回不可部分赎回。

(七)赎回资金及其划拨

受托人在赎回开放日后五个工作日内将信托份额明细表及划款指令转交保管银行。保管银行根据受托人出具的划款指令将赎回资金向一般受益人信托利益分配账户划拨。

赎回并划入一般受益人信托利益分配账户的资金的计算公式如下:

赎回资金 = 委托人申请赎回的信托单位份数 × 赎回开放日的信托单位净值-赎回费用。

(八)巨额赎回

1 、本信托计划单个开放日 , 净赎回申请 ( 赎回申请总份数减去认购申请总份数的余额)超过上一日信托计划总份额的 20% 时,即认为发生了巨额赎回。

2 、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出现巨额赎回时,受托人可以根据本信托计划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额赎回或部分顺延赎回。

( 1 ) 全额赎回 : 当受托人认为有能力支付委托人的全部赎回款项时 , 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 2 ) 部分顺延赎回 : 当受托人认为支付委托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支付委托人的赎回申请可能会对信托计划的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受托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信托计划总份额的 20% 的前提下,对其余赎回申请延

期予以办理。对于单个信托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应当按照其申请赎回份额占当日申请赎回总份额的比例,确定该单个信托份额持有人当日办理的赎回份额;委托人未能赎回部分,除委托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选择将当日未获办理部分予以撤销外,延迟至下一个开放日办理,赎回净值为下一个开放日的信托单位净值。依照上述规定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的赎回不享有赎回优先权,并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部分顺延赎回不受单笔赎回最低金额的限制。

( 3 ) 巨额赎回的公告 : 当发生巨额赎回并顺延赎回时 , 受托人应通过邮寄 、传真、电话或网上公告等方式在 2 个工作日内通知申请赎回的委托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

(九)赎回文件的管理

信托份额明细表、赎回申请书、赎回确认书由受托人和保管银行各持有一份,信托份额明细表、赎回申请书、赎回确认书作为信托合同的附件,分别在保管银行和受托人处归档,以备委托人查询。

七、风险揭示及风险防范

(一)市场风险

1 、市场风险

( 1 )政策风险

货币政策、财政政策、产业政策和证券市场监管政策等国家政策的变化对证券市场或本信托计划产生一定的影响,可能导致市场价格波动,从而影响信托计划收益。

( 2 )经济周期风险

证券市场受宏观经济运行的影响,而经济运行具有周期性的特点,而宏观经济运行状况对证券市场的收益水平产生影响 , 从而对信托计划收益产生影响 。

( 3 )利率风险

金融市场利率的波动会导致证券市场价格和收益率的变动。利率直接影响着债券的价格和收益率,影响着企业的融资成本和利润。本信托计划收益水平可能会受到利率变化和货币市场供求状况的影响。

( 4 )购买力风险

本信托计划的目的是信托计划财产的保值增值,如果发生通货膨胀,则投资于证券所获得的收益可能会被通货膨胀抵消,从而影响到信托计划财产的保值增值。

( 5 )上市公司经营风险

上市公司的经营状况受多种因素影响,如法人治理结构、管理能力、市场前景、行业竞争等,这些都会导致企业的盈利发生变化。如果本信托计划所投资的上市公司经营不善 , 其股票价格可能下跌 , 或者能够用于分配的利润减少 ,使信托计划收益下降。

2 、管理风险

( 1 )在本信托计划的管理运作过程中,受托人及投资顾问的知识、经验 、判断、决策、技能等会影响其对信息的占有以及对投资的判断,由此可能导致信托计划财产遭受损失。

( 2 )在本信托计划管理运作过程中 , 可能因为数据传输的不及时或者计算过程中出现的误差而导致信托单位净值的误差。

3 、受托人经营及操作风险

( 1 )按照我国金融监管法规规定 , 信托公司须获得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的批准方可经营信托业务。虽受托人相信其本身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营运及管理,但无法保证其本身可以永久维持符合监管部门的金融监管条

例。如在信托计划存续期间受托人无法继续经营信托业务,则可能会对信托计划产生不利影响。

( 2 )受托人一直遵循并相信将会继续履行诚实、信用、谨慎、有效管理的义务管理信托事务。但若在信托计划存续期间受托人不能遵守信托文件约定对信托计划实施管理,则可能对信托计划产生不利影响。

4 、保管银行经营及操作风险

( 1 )按照我国金融监管法规规定 , 保管银行须获得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准的保管银行资格方可从事保管业务。虽保管银行相信其本身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营运及管理,但无法保证其本身可以永久维持符合监管部门的金融监管条例 。 如在信托计划存续期间保管银行无法继续从事保管业务 ,则可能会对信托计划产生不利影响。

( 2 )保管银行在业界信誉良好 , 但若信托计划存续期间保管银行不能遵守信托文件约定对信托计划实施管理,则可能对信托计划产生不利影响。

5 、证券经纪人经营及操作风险

( 1 ) 按照我国金融监管法规规定 , 证券公司须获得中国证监会核准的证券经营资格方可从事证券业务。虽证券经纪人相信其本身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营运及管理,但无法保证其本身可以永久维持符合监管部门的金融监管条例。如在信托计划存续期间证券经纪人无法继续从事证券业务,则可能会对信托计划产生不利影响。

( 2 ) 若信托计划存续期间证券经纪人不能遵守信托文件约定对信托计划实施管理,则可能对信托计划产生不利影响。

6 、委托人投资于信托计划的风险

( 1 )流动性风险

本信托计划设有封闭期,同时信托受益权未经受托人同意不得转让,且受托人并不保证一定能够成功转让,因此委托人和受益人在资金流动性方面会受一定影响,需合理规划自身资金安排。

( 2 )受托人不能承诺信托利益

信托利益受多项因素影响,包括证券市场价格波动、投资操作水平、国家政策变化等,信托计划既有盈利的可能,亦存在亏损的可能。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受托人不对信托计划的委托人和受益人作出保证本金及其收益的承诺 。

( 3 ) 特定信托计划利益和信托管理费在开放日逐月计算和提取 ,由于信托单位净值的波动 , 可能造成投资者已经支付了前期净值上涨时的相关信托费用 ,但其后收益为负的情况发生。

( 4 ) 封闭期内赎回时需缴纳赎回费用 , 可能导致投资者赎回时无法获得盈利。

( 5 )巨额赎回的风险

在出现巨额赎回的情况下,委托人可能无法及时赎回全部信托单位。同时在巨额赎回的过程中,信托单位净值的波动也可能对委托人产生不利影响。

( 6 )信托终止时信托财产无法变现的风险

信托终止时,受市场环境或特殊原因影响,信托财产可能部分或者全部不能变现,因此委托人和受益人可能面临信托终止时无法及时收到变现后的信托利益的情况。

7 、合规性风险

信托计划运作的过程中,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者信托合同有关规定的风险。

8 、信托计划终止的风险

如果发生信托合同第十七条第(一)款所规定的情形,例如 “ 信托单位净值低于 75 元 ” , 本信托计划将终止 。 受托人将卖出信托计划财产所投资之全部品种,由此可能导致信托计划财产遭受损失。因触发信托计划终止条件而产生的一切风险由受益人承担。

9 、信托计划不设强制止损的风险

委托人及受益人需特别注意,本信托计划未设立专门的止损条款。除非发生信托合同第十七条第(一)款所规定的情形,受托人不会对本信托计划所持有的资产组合头寸强制进行止损操作。在最不利的情况下,本信托计划收益率可能为零,同时投资者可能丧失全部本金。

10 、其他风险

( 1 ) 战争 、 自然灾害 、 重大政治事件等不可抗力以及其它不可预知的意外事件可能导致信托计划财产遭受损失。

( 2 ) 金融市场危机 、 行业竞争等超出受托人自身直接控制能力之外的风险 ,可能导致信托计划财产遭受损失。

(二)风险监控

1 、市场风险识别

证券市场价格的波动对于证券投资构成风险和机会。市场价格是由包括政治、经济、行业、企业以及交易者行为等多种因素综合作用之下的结果,因而市场风险的形成也是由上述多种因素综合作用的结果。具体而言,证券市场风险表现为因证券市场整体下跌导致的风险,也称为系统性风险;以及由于个别证券下跌导致的风险,也称为非系统性风险。对于上述风险的识别需要深入的理论研究和丰富的市场经验。投资顾问具有长期的市场操作经验,这有助于其判断市场变化的潜在风险,但并不能保证能够有效规避系统性风险或非系统性风险。

2 、风险计量

风险计量主要表现为证券投资市值与成本之间的变化,风险的暴露程度其一取决于投资顾问本身的投资研究的准确性和具体投资操作的水准,其二取决于证券市场的整体波动特征。证券投资的特点在于其未来收益的不确定,到目前为止尚没有精确的预测方法能够判断一项投资是否将产生盈利或亏损,因此投资者需要对信托计划可能面临的市场风险暴露有充分认识。

3 、风险监控

风险监控的主要目的是保证信托计划投资运作的合法合规性。对于已经设立风险止损点的信托计划,风险监控还起到预先判别及有效执行投资止损的作用。风险监控的对象为整体信托计划运行的合法合规性,也可能包括信托计划财产整体的盈亏情况。风险监控依靠电脑系统判别及交易人员逐日盯市等手段实施。

4 、逐日盯市制度

受托人指定专职的信托经理负责逐日盯市,进行风险监控。

5 、特别交易条款

受托人可以在没有交易建议书的情况下执行交易。但必须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 1 )根据信托计划,受托人有理由相信某些品种存在不得持有的理由 , 受托人可直接卖出;

( 2 ) 根据相关法规或监管部门的要求 , 必须卖出部分证券且投资顾问经受托人通知后仍未能及时提供交易建议书的;

( 3 ) 投资顾问无法继续履行职责 , 信托进入清算程序 , 受托人自主卖出所有证券 ;

( 4 ) 当信托计划触发信托合同第十七条第 ( 一 ) 款第 1 项第 ( 8 ) 目的终止条款时,受托人有权自行卖出信托计划所持证券。

6 、内部控制与独立外部审计

因受托人之公司年度财务报告均由独立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委托人、受益人与受托人在此约定《信托管理、运用及清算报告书》无需审计。

(三)风险承担

1 、 受托人依据信托计划文件管理信托财产所产生的风险 , 由信托财产承担 。

2 、 受托人因违背信托计划文件 、 处理信托事务不当而造成信托财产损失的 ,由受托人以固有财产赔偿;不足赔偿时,由投资者自担。

八、受托人简介

1. 名称:陕西省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

2. 法定代表人:薛季民

3. 住所:西安市高新区科技路 50 号金桥国际广场 C 座

4. 公司简介 : 陕西省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 ( 简称陕国投 ) 设立于 1985 年元月 ,1992 年增资扩股向社会发行股票 , 1994 年元月 “ 陕国投 A ” ( 股票代码 “ 000563 ” )在深圳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 2001 年,公司在全国首批、西北首家完成重新登记, 2006 年 7 月完成股权分置改革, 2008 年 8 月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重新为公司换发了新的金融许可证。 2012 年 4 月 公司 完成 2.2 亿股定向增发,其中陕煤化集团认购 2 亿股,发行价 9.65 元 / 股。本次定向增发完成后,陕煤化集团持有本公司 2 亿股股份 , 持股占本次发行完成后本公司总股本的 34.58% , 成为本公司第一大股东,公司实际控制人为陕西省国资委 。

公司经营范围为: ⑴ 资金信托; ⑵ 动产信托; ⑶ 不动产信托; ⑷ 有价证券信托; ⑸ 其他财产或财产权信托; ⑹ 作为投资基金或者基金管理公司的发起人从事投资基金业务; ⑺ 经营企业资产的重组、购并及项目融资、公司理财、财务顾问等业务 ; ⑻ 受托经营国务院有关部门批准的证券承销业务 ; ⑼ 办理居间 、咨询、资信调查等业务; ⑽ 代保管及保管箱业务; ⑾ 存放同业、拆放同业、贷款、租赁、投资方式运用固有财产; ⑿ 以固有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⒀ 从事同业拆借; ⒁ 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陕国投系国有控股的金融企业,经营发展过程中一直得到省委、省政府及省国资委、省金融办、监管部门和控股股东等的大力支持。 20 多年来,公司积极发挥信托投资功能支持地方经济建设 , 为大批企业和项目提供了 500 多亿元信托贷款、信托投资、融资租赁、信用担保、财务顾问、风险投资等优质金融服务,同时推动公司自身得到快速发展,诚信铸就了良好的 “ 陕国投 ” 品牌。

近几年来,公司与多家银行、基金、证券、保险等金融机构建立了良好的业务合作关系。当前,公司正在积极实施 “ 构建提供综合化理财服务的财富管理模式;自有资金投资业务和信托理财业务相得益彰,共同发展;不断健全完善内部控制体系,形成有效的激励约束机制;进一步培育公司核心竞争力,实现科学发展 ” 战略,立足陕西、面向全国,重点围绕交通、城市基础设施、能源 、 重化工 、 装备制造 、 房地产 、 环保等产业项目开发贷款 、 投资 、融资租赁 、财务顾问等金融信托产品,连通资本市场、货币市场和实体产业市场进行多元化信托理财,竭诚为广大客户提供全方位、多层面的金融信托服务,诚心谋求与客户共发展,竭力谋求全体股东权益和受益人利益最大化 。

九、信托计划管理团队介绍

本信托计划的日常投资运作及日常管理由陕西省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 信托二部(北京业务部) 以下信托经理具体负责:

信托执行经理 王新

公司总裁助理兼信托二部 (北京业务部) 总经理,西安交通大学经济与金融学院研究生学历,自 1988 年起从事证券业务工作。 1991 年至 2000 年担任汉中市证券公司总经理,同时兼任汉中市证券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主任、汉中市财政证券管理处主任等职。 2000 年以来先后任陕国投证券总部副总经理、国债部经理、董事会办公室副主任、信托二部总经理、北京业务部总经理、公司总裁助理等职 。 王新先生具有丰富的公司管理 、 证券投资 、 金融资产管理理论和经验 ,撰写的 《 瞄准证券市场 振兴国债事业 》 一文曾获 “ 全国城市经济研究优秀论文 ”二等奖,被红旗出版社收入《全国城市经济研究优秀论文选》一书,与他人合著有 《 世界主要证券市场 》 一书 ( 西北大学出版社出版 , 全国发行 ) 。 在信托业务管理制度、融资类信托、证券投资类信托、产品营销的方案策划、设计、实施方面具有非常丰富的管理和实践经验,是多个集合、单一资金信托计划的主要负责人。

信托经理 李彤

信托二部 (北京业务部) 副总经理兼业务总监,西安交通大学工商管理硕士,经济师。具有 15 年证券、金融从业经历。曾先后就职于三九企业集团、西北凯信电力发展有限公司、陕西省高速公路建设集团公司,主要负责或从事资本运营、投资管理等工作,先后参与了多家上市公司的资产重组工作。李彤先生在证券投资、股权投资信托等方面有较高的专业知识和丰富的管理经验,具体负责证券投资类信托业务的管理与实施。

信托经理 罗瑞强

信托二部 (北京业务部) 业务 副总监 ,陕西师范大学商学院研究生毕业,获经济学硕士学位。已通过证券投资分析、证券投资基金、证券发行和承销、证券交易等证券从业资格考试 , 并获得中国证券业协会二级专业水平认证证书。罗瑞强先生具有扎实的金融理论知识,熟练掌握国家金融政策法规和信托、证券行业知识及操作规则,先后参与了多个集合、单一证券投资资金信托项目的运作,具体负责证券投资类信托产品的设计、项目运行等。

信托经理 王毅

信托二部 ( 北京业务部 ) 投资副总监 , 东北财经大学金融专业研究生毕业 ,获经济学硕士学位。已通过证券基础、证券交易证券从业资格考试。曾就职于国泰君安证券、德邦证券等公司,期间负责证券业务管理、证券营销团队管理工作。王毅先生具有扎实的金融理论知识,熟悉国家金融政策法规和信托、证券行业知识及操作规则,先后参与了多个集合、单一资金信托项目的运作。具有 4 年证券从业经历 , 有比较丰富的盘面分析 、 判断和操作能力 , 具体负责证券投资类信托计划的交易。

信托经理 贾元元

信托二部 (北京业务部)产品副总监 ,西安交通大学经济与金融学院研究生毕业,获经济学硕士学位。贾元元女士具有扎实的金融理论知识,熟练掌握国家金融政策法规和信托、证券行业知识及操作规则,先后参与了多个集合、单一证券投资资金信托项目的运作,具体负责证券投资类信托项目的日常管理 、投资者关系管理等。

信托经理 白鹬

信托二部 (北京业务部) 业务经理,英国伯明翰大学商学院研究生毕业,获投资学硕士学位。已通过证券基础,证券投资基金等证券从业资格考试。白鹬女士具有扎实的金融信托知识,熟悉国家金融政策法规和信托、证券行业知识及操作规则,对投资金融衍生品的运用评估方面有一定的研究。先后参与了多个集合、单一证券投资资金信托项目的运作,具体负责证券投资类信托项目的日常管理、估值等 。

信托经理 刘曈曈

信托二部 (北京业务部) 业务经理,英国南安普敦大学社会科学学院研究生毕业,获国际银行与金融专业硕士学位。刘 曈曈 女士金融基础知识扎实,熟悉信托、证券行业政策法规及操作,先后参与了多个集合、单一证券投资资金信托项目的运作,具体负责证券投资类信托产品的设计、项目日常管理等。

信托经理 赵咪咪

信托二部 (北京业务部) 业务经理,英国南安普顿大学社会科学学院研究生毕业,获风险管理硕士。赵咪咪女士具备扎实的金融学、风险管理学理论知识,熟悉国家金融政策法规和信托、证券行业知识及操作规则。先后参与了多个集合、单一证券投资资金信托项目的运作,具体负责证券投资类信托项目的风险管理,客户关系管理等。

信托经理 刘允虎

信托二部(北京业务部) 业务经理, 东北财经大学 研究生毕业,获经济学硕士学位。已通过证券投资分析、证券投资基金、证券 市场基础知识 、证券交易等证券从业资格考试 ,CFA 一级考试候选人 。 刘允虎 先生具有扎实的金融理论知识,熟练掌握国家金融政策法规和信托、证券行业知识及操作规则,先后参与了多个集合、单一证券投资资金信托项目的运作,具体负责证券投资类信托产品的设计、项目运行等。

信托经理 孙晓明

信托二部(北京业务部) 信托经理,中国人民大学经济学院国民经济学专业研究生毕业,获经济学硕士学位。曾就职于中国银河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原银河证券 ) , 期间负责证券投资 、 定向增发等投资管理工作 。 孙晓明先生具有扎实的金融理论知识,较强的证券投资项目分析经验,熟悉国家金融政策法规和信托、证券行业知识及操作规则,先后参与了多个集合、单一资金信托项目的运作,具体负责证券投资类信托产品的设计、项目运行等。

十、信托计划的服务机构

(一)投资顾问—— 北京昆吾磐石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1 、主要职责

向受托人提供证券组合、交易建议书或根据受托人要求提交的其他报告或服务等。

2 、机构介绍

北京昆吾磐石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1000 万元 , 实收资本人民币 1000 万元。注册地点北京市朝阳区新源西里甲 29 号 1 号楼 5 层 507 室。

经营范围:投资管理、资产管理、投资咨询、企业管理咨询。

北京昆吾磐石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拥有一支优秀投资研究和销售服务队伍,具有良好的教育背景、丰富的从业经验和优秀的过往业绩。公司管理团队和核心骨干均为公司的股东,能确保长期稳定地为客户提供财富管理服务。

管理团队主要人员 :

丁洪波先生 投资总监

尚泽投资创办人,七禾网期货中国首席资产管理顾问,久富基金合伙人。

具有较强的股票 、 期货理论基础 、 实战经验和风险意识 。 在交易策略的选择上 ,秉承主观与客观、人工判定与电脑程序化决策相结合的理念,在尽可能控制回撤风险的前提下实现资金收益率的稳步增长。

袁浩先生 风控总监

北京大学风险投资硕士 ,中国对外经贸大学经济学学士 。 曾任职泰阳证券 ,接受过对冲基金专门培训 。 在证券交易上经历了中国证券市场的牛熊循环周期 ,积累了丰富的投资实践经验,对股票、期货等证券投资有着深刻的理解和长期实践,并形成了独到的风险控制方法。

罗颜先生 金融工程分析师

中国人民大学金融工程硕士,吉林大学金融学学士。曾任职泰阳证券,首创期货等,擅长程序化交易及交易指标、交易心理的研究,新浪期货频道特邀专家。

(二)保管人——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1 、主要职责

( 1 ) 安全保管信托 计划专用银行账户中的资金。

( 2 ) 对所保管的不同信托计划分别设置账户,确保保管的信托计划资产和保管人 自有资产及其保管的其它资产之间相互独立 。

( 3 ) 确认与执行信托公司管理运用信托财产的指令,核对信托财产交易记录、资金和财产账目。

( 4 ) 记录信托资金划拨情况,保存信托公司的资金用途说明 。

( 5 ) 定期向信托公司出具保管报告 。

( 6 )保管合同约定的职责。

2 、保管人介绍

关于保管银行的详细介绍,可以登录保管银行网站查阅。

(三)证券经纪人——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1 、主要职责

为信托计划提供证券交易经纪服务。

2 、机构介绍

关于证券经纪人的详细介绍,可以登录证券经纪人网站查阅。

十一、法律意见

见《法律意见书 》 。

十二、备查文件

1 、《陕国投 · 磐石 1 期 证券投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资金保管合同》

2 、《陕国投 · 磐石 1 期 证券投资集合资金信托投资顾问合同》

3 、《陕国投 · 磐石 1 期 证券投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法律意见书》

4 、陕西省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营业执照

5 、《金融许可证 》 (即合法经营信托业务的证明)

委托人可在受托人处查阅上述备查文件,但出于行业惯例和保护商业秘密的需要,对于部分上述备案文件,受托人有权拒绝其复印、拷贝的要求。受托人应在合理的时限和不损害其他受益人利益的前提下 , 向委托人及受益人准确、完整地提供有关本信托计划的信息。

陕西省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

2012 年 0 8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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